您好,欢迎进入洛阳公司注册_公司变更_税务筹划_代理记账—智德企服!

洛阳公司注册_公司变更_税务筹划_代理记账—智德企服

服务热线:15236678105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资质证书》的一些条件
您的位置: 主页 >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资质证书》的一些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资质证书》的一些条件

 

《暂定资质证书》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1523667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