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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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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67号公告所称股权是否包括投资于合伙企业的股权?

 

不包括。67号公告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税目是什么?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被投资企业有何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五、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情况?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六、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包括违约金、补偿金?是否包括合同约定的后续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七、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67号公告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八、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注: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同时,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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