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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进出口退税之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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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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