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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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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条件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 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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