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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共用水、电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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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某企业与其他几家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办公,但该办公区内只设了一个户头,户主是某生产企业。这幢办公楼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等费用,统一先由户主先行垫付,再根据几家企业共同协议比例进行分摊。但是电力、自来水等相关公司收款后,只对户主出具一张发票,其他几家企业没有发票。那么问题来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等费用,发生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怎样扣除?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出台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们通过把握税前扣除管理的精神实质,并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建议可暂按以下办法来作处理,希望能对涉及该类业务的企业有所帮助。 
    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企业和供水企业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出租方开具给承租企业缴纳电费、水费的收款收据,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量分割单(分割单应明细反映,且合计数与发票金额一致)等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相关租赁合同留备核查;企业上述费用由物业公司代收的,以物业公司出具的费用收取通知单、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温馨提示 
    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是水电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不包括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等。另外,分割单水电费单价应与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单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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