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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们公司直接给乙方的民工发放工资,这样可以吗?这样三流不一致了,有风险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给民工发放工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待与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清算,不存在“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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