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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旧房屋装修费需要增加原固定资产价值并计算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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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旧房屋装修费需要增加原固定资产价值并计算房产税吗?

答: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装修费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装修费是否要计算房产税。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装修费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旧房的装修支出原则应该予以资本化即是计入固定资产,增加房产的账面价值。但是账面价值还应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对于旧房的维修费,应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二、装修费是否要计算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对于旧房的装修费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新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计入房产原值;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扣减原来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维修和更换时作为维修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不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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