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洛阳公司注册_公司变更_税务筹划_代理记账—智德企服!

洛阳公司注册_公司变更_税务筹划_代理记账—智德企服

服务热线:15236678105
关于洛阳企业财税的热点问题解答
您的位置: 主页 > 关于洛阳企业财税的热点问题解答

Q1

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在做会计记账时是否能计入账目之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因此,凡是不能使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不能通过会计记账计入会计账目之中。就像现在,企业吸纳的人才,被大家称为“人力资源”。

 

确实,一个企业的人才,有时比现有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对企业发展更加的重要。但是,由于“人力资源”在现有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下,暂时还无法进项“货币计量”,所以现在通行的都没有企业把“人力资源”计入账目中,不管是企业自己培养的(自产)“人力资源”,还是企业外部招聘的(外购)的“人力资源”。

Q2

小规模纳税人开了200万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怎么办?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专用发票后,即便是取得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但是,并不是就不需要购进的发票了。因为任何货物不会“无中生有”,不管是工业企业还是商贸企业,都必须要有相应购进原辅材料或商品的发票等作为证据,否则就涉嫌虚开发票。

 

现在的金税系统在这方面监控是非常的严格,也非常的灵敏。如果购进的货物,与销售的货物,不能匹配,金税系统都能预警,何况如果没有购进的发票。2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字,开具发票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的。

Q3

在税局代开个人劳务发票时税局为什么不直接扣除个税,要让扣缴义务人代扣?

 

1、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费的支付方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税务局。

 

2、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同类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以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现实中,可能有部分人一个月中会去税务局代开几次发票。如果分次征收,可能跟累计后预扣预缴的金额不一致,反而造成与税法规定不符。

 

3、现在讲究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税务局当然需要带头执行税法规定,不能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保姆式”或“婆婆式”的管理,只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做好自己的职责就可以了,不能超越法定范围。

 

在税局代开个人劳务发票时,现行规定是税费按个人劳务所得的预扣税率计算由付款方先行代扣代缴,税局不再进行预征,在年度个税清算时再并入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后多退少补,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提供方会对付款方不信任,认为付款方代扣的个税不一定会按时申报代缴,事实也的确有这种情况存在,更有甚者,抱有侥幸心理,偷漏此税,在代开发票的开票环节就由税务局直接预扣,即能保证税费立时进入国库,又能避免问题发生。

Q4

销售代理费用计入了合同取得成本,那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不是就不得抵扣了?

 

合同取得成本,会计上属于资产。但是,税前扣除是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的,如果满足税前扣除的规定,也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不能决定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类似比如,固定资产税前可一次性扣除,但是会计上依然可以正常分期折旧,二者存在差异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Q5

公司对员工扣款可以要求公司开发票吗?

 

具体要看公司扣款的性质。如果本身就是你的借款或者迟到、早退等扣款的,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肯定不能开具发票。如果是你购买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只是消费款项是从工资中扣的,这种情况就可以要求公司开具发票给你。

Q6

经营所得税没有按照投资比例去报会怎样?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法规条款,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约定分配比例,只要不是合伙协议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都是属于合法的。因此,没有按照投资比例去申报纳税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满足上述规定。

 


15236678105